網絡詐騙證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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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一直是我們深惡痛絕的事,很多人上當了卻不自知,又由於詐騙平台在虛擬網絡,來無影去無蹤,導致捉拿嫌犯的難度增加。遇到網絡詐騙,我們要做的就是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這個嫌犯詐騙的事實,讓嫌犯繩之以法。那麼,網絡詐騙證據具體有哪些?

網絡詐騙證據具體有哪些?

一、物證、書證:

(一)物證、書證儘量保證原物,若無實物,辦案人經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與案件相關的物證如作案工具(包括電腦、手機、銀行卡、移動基站、羣發器等)、贓款贓物、其他佐證犯罪事實的證據(如同案犯之間、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通話記錄、短信內容、電腦聊天記錄、網頁原始界面、銀行匯款憑證、機構文件、等級證書、案發地監控錄像等)是否為原物、原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及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證、書證是否經過辨認、鑑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和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應同時製作文字説明,該説明應明確製作物證照片等的原因、製作過程、製作人、原物存放何處等問題,並由偵查人員、製作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二)物證、書證若不能提供原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1、物證確實是不便移動;

2、易腐爛變質而不易保存;

3、依法應返還被害人;

4、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的;

5、因法律規定不宜隨案移送而應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的;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予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的物品。

(三)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是否具備能夠説明物證收集提取地點、收集提取方式、包裝保管方式、保管地點等情況的記錄;由偵查機關搜查取得的物證,是否有搜查證和扣押物品清單;經勘驗、檢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對物品的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是否清楚。

(四)物證、書證的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因時間、條件的變化等褪色、變色、變形、缺損、變質等;在收集、保管、鑑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五)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於提取、扣押、起獲的贓物、電子物證、文字材料等,是否通過價格鑑定、電子證據鑑定、文件鑑定等鑑定與犯罪嫌疑人相關聯;

(六)物證、書證是否交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有關人員辨認、進行科學技術鑑定。

(七)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或特殊關係,證人是否存在作偽證的可能;證言的來源和內容是原始取得還是傳聞的證言,證言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沒有矛盾,符合客觀實際。對證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內容,應當向證人作進一步詢問;

(二)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如果發現疑點,應當再行詢問或深入有關場所核查;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述能力是否正常,證人感知事物的能力高低、記憶力好不好、表達能力強不強、思想方法是否主觀片面、發案時精神緊張或分散等都會影響證人正確地感知、記憶、表達客觀事實。必要時可以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進行鑑定,可以讓證人辨認、對質或進行偵查實驗等,以便對證人證言作出正確的判斷;

(三)審查證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應當查明證人提供證言時有無思想顧慮或外界壓力、有無受到他人的指使、收買或者威脅、引誘、欺騙,辦案人員有無採取威脅、引誘、欺騙、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證人證言,證言筆錄是否完整,有無證人簽名或蓋章;

(四)證人證言應包括下列內容:何時、何地、何人申請網站註冊及使用、銀行賬號開通、手機號碼開通及使用等情況; 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起居規律;被害人匯款、轉帳經過;被害人籌措錢款、資金來源等事實所涉及的支票、有價證券的種類、額度;所涉及的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出售貨品經過等情況。

(五)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協調一致,真實的證人證言與案內的其他證據應當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果發現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有矛盾,應當認真分析、核查是證人證言真實,還是其他證據真實;

(六)證人系未成年人的,根據幼年證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審查幼年證人證言的內容和所使用的語言是否與之相適應。

(七)關於筆錄製作程序,應審查:詢問證人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詢問證人是否為個別進行取得的證言;詢問人員是否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辦案人是否存在違反迴避制度的情況;是否經證人核對並簽名、蓋章或捺印,辦案人是否在筆錄末尾簽名。

三、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被害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何時發現被騙,被騙的時間、地點、經過;是犯罪嫌疑人首先與自己進行聯繫的,還是自己看到有關信息後主動聯繫的;個人信息是否曾被泄露,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獲取個人信息的途徑;詐騙信息的具體內容,載有詐騙信息的網頁、具體位置;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話、短信聯繫的時間、次數、具體內容等,對方聯繫方式;犯罪嫌疑人以何種理由進行詐騙,詐騙的手段、方法、過程,騙取錢財的數額;犯罪嫌疑人的聯繫方式是否持續有效,在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後是否關閉詐騙網站、網絡平台或中斷聯繫;受騙後如何交付的錢財,匯款、轉帳等的過程,對方帳號;未及時報案的原因,是否存在貪圖利益等自身過錯;被騙財物詳細情況,是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還是實物,實物的特徵,外觀形態、種類、顏色、數量、價值等,支票、有價證券的種類、額度;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是否有其他知情人;是否為殘疾人、孤寡老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犯罪嫌疑人是否賠償了經濟損失。

(二)被騙物品是否為生活必需品,是否因此而影響到了正常生活。

(三)被害人是否具備辯認條件;具備辨認條件的是否做辨認筆錄。

(四)是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現住址、户籍地、被拘留逮捕時間、健康狀況、前科劣跡前科、聘請律師情況、履行權利義務告知情況、個人簡歷、家庭情況等)。注意區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應適用的法定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與被害人是否有特殊關係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案件起因,如因經濟拮据、圖財、臨時起意等。

(三)犯罪起意,預謀策劃的過程,是否有他人傳授犯罪方法。

(四)用於詐騙的手機、電腦等工具的來源;如何物色被害人,如何接近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詐騙的手法及流程,如以提供獎品、獎金為誘餌騙取錢財,謊稱信用卡被刷卡消費要求轉賬,退税退費,冒充親屬要求匯款,網絡購物中獎,網絡炒股諮詢,假冒企業、銀行網站的“網絡釣魚”,利用電子商務安全漏洞實施欺詐等;詐騙信息的具體內容,發佈方式;通過網絡發佈虛假信息的,發佈信息的電腦、網站、IP地址; 通過手機、短信與被害人聯繫的,聯繫的時間、次數、每次的通話內容;用於詐騙的圖片、信息等資料的來源; 詐騙網站的域名、開辦的時間,是自己建立的,還是利用其他入門網站的平台; 申請銀行賬號、開通手機號碼時,登記的個人信息是否真實;開通多個銀行賬號,多個手機號碼的目的何在;被害人人數,所在地區,騙取錢財的數額;犯罪後的表現情況,是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五)是否追擠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其他未如實交代的犯罪問題。

(六)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五、鑑定意見:

(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

(二)送檢的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三)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四)鑑定意見是否明確。電子物證檢驗鑑定意見能否確切的説明電子物品存儲的數據、文字等關鍵內容,數據、文字是否與案件有關;文檢鑑定意見,有關字跡、印鑑能否為證實犯罪嫌疑人所留;價格鑑定能否證實被騙物品的價值。

(五)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鑑定意見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是否有矛盾。

(六)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一)犯罪預備現場、實施詐騙現場、丟棄作案工具現場、起獲贓款贓物現場等勘查筆錄是否準確記錄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情況;是否準確記載了現場、物品等的位置、特徵等詳細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方法和過程;記載的物品、痕跡、書證等的特徵與實物是否吻合;筆錄的內容是否完整,有無遺漏;文字記載與繪圖、錄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證據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學、規範;文字、數字表述是否確切。

(二)現場勘查過程中提取的痕跡、物證是否全部送檢,是否存在遺漏未送檢的情況,若存在未送檢的情況是否有相關情況説明。

(三)多次或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前後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有矛盾,是否説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因。

(四)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等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筆錄有無篡改或偽造。

(五)勘驗檢查人員、見證人是否簽名確認。

(六)勘驗、檢查、搜查筆錄是否為當場製作,是否為原始記錄;如果是複印件,是否有原始辦案單位蓋章確認,是否附有原始記錄。

七、視聽資料:

(一)監控錄像、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像、錄音資料來源是否合法,錄像過程製作過程中有無引誘等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是否載明製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製作方法,製作視聽資料的機器、設備是否正常,技術水平是否先進;

(三)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調取的視聽資料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説明,是否有製作人和原視聽資料持有人簽名或蓋章;

(四)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經過剪輯、增加、刪改、編輯等偽造、變造情形;

(五)金融機構等地的監控錄像,是否使用公安機關調取物證通知書調取,是否刻錄為光盤保存,記錄的內容是否與犯罪嫌疑人有關。

八、其他證據:

(一)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能否完全説明案件從發生到偵破的整個事實經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的情況;

(二)證人的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過程是否合法,格式是否正確,辨認結果是否有明確指向;辨認照片是否與筆錄相匹配。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户籍是否為原籍公安機關出具。

現在網絡越來越發達了,幾乎普及了每家每户,同時詐騙犯的詐騙手段也在升級。互聯網雖然改進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但也促使詐騙犯為非作歹。網絡詐騙證據我們可以自己去收集,收集好後交給警方,如果符合條件,還可以立案。總之要預防網絡詐騙,先從自己做起,不泄露隱私、不貪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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