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網絡詐騙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隨着網絡信息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網絡詐騙層出不窮,花樣百出。不僅人們需要提高安全防範知識,國家也應該相應出台一些強有力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合肥的電信詐騙案,那麼合肥網絡詐騙怎麼處罰的呢?

合肥網絡詐騙怎麼處罰?

網絡詐騙具體處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據瞭解,這份意見共7個部分、36條。其中明確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意見中規定了10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揮團伙,在境外實施詐騙,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詐騙救災款物,以公益、慈善名義詐騙,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詐騙等。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對電信詐騙犯罪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對電信詐騙犯罪予以有效打擊和遏制,必須全方位全鏈條打擊。對此,這份意見對電信網絡詐騙引發、誘發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一併做出了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其中,意見列舉了幫助轉取款、提供銀行卡等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八種主要行為方式,並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實施這八種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意見還就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對合肥電信詐騙案的嚴肅處理,也是為某些躍躍欲試的詐騙分子打了預防針。合肥網絡詐騙怎麼處罰也代表了政府大力打擊詐騙分子的決心,淨化網絡環境。人們應從此次案件中獲得教訓與警示,不要輕信和錢財相關的電話,短信,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不讓騙子們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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