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盜取信息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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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絡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由於網上的隱蔽性的特點,也是犯罪事件猖獗的地方。例如,在網絡上實施詐騙的現象越來越多,嚴重的危害着人們的生活和網絡安全。其實,據統計,網絡詐騙的原因都是因為信息泄露等盜取信息行為導致的。小編將針對網絡詐騙盜取信息是否處罰的問題為大家介紹。

網絡詐騙盜取信息處罰嗎

一、網絡詐騙罪是什麼

網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裏的網絡詐騙犯罪侵犯的是複雜的客體,網絡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應是網絡上信息交流於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互聯網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於本罪。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息泄露等盜取信息導致網絡詐騙

360互聯網安全中心基於長期對釣魚網站、欺詐網站、病毒木馬、偽基站、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等各種網絡詐騙和騷擾的攔截數據分析發現,網絡詐騙高發的罪魁禍首主要來自於個人信息的泄露。

數據顯示,2011年以來,總計有11.2167億用户信息數據因拖庫和撞庫等原因被泄露,而大量個人信息的泄露進一步助長了各類網絡詐騙的流行。2014年,360網購先賠服務接到的23057起各類網絡欺詐報案中,與個人信息或賬號被盜相關的各類網絡詐騙多達2863起,比2013年的1395起增長了兩倍多。

研究發現,個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人為因素,即掌握了信息的公司、機構的員工非法倒賣信息;二是電腦感染了病毒木馬等惡意軟件,造成個人信息泄露;三是攻擊者利用網站漏洞,入侵了保存信息的數據庫。從2014年網站安全的攻防實踐來看,網站攻擊與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網站安全直接關係到大量個人信息、商業機密、財產安全等數據。攻擊者入侵網站後,一是會篡改網站內容,植入黑詞黑鏈;二是植入後門程序,達到控制網站或網站服務器的目的;三是通過其它方式騙取管理員權限,進而控制網站或進行拖庫。

自從2011年CSDN泄密事件發生以後,網站遭遇拖庫和撞庫的事件就不斷髮生。直至2014年,撞庫攻擊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峯期,無祕(原祕密)、大眾點評網、搜狐、安智網、汽車之家、搜狗、印象筆記等多家知名網站都遭到了撞庫攻擊,導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

三、網絡詐騙盜取信息處罰嗎

《意見》堅持了全面懲處關聯犯罪的原則

通訊信息詐騙通常是多人共同犯罪,其採用分工負責、拆分責任的作案方式,並進行公司化、專門化管理,具有犯罪隱蔽性強,跨地域犯罪,成本低、收益大,科技含量高等特點,方法也在不斷升級,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犯罪產業鏈。該類新型詐騙犯罪在實施過程中,還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使用“偽基站”、“黑廣播”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犯罪以及為該類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持等上下游關聯的犯罪情形。對此《意見》針對通訊信息詐騙犯罪鏈衍生出的六類犯罪情形做出了定罪量刑標準:

1、非法使用“偽基站”和“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時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將實行“數罪併罰”。

3、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將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如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5、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作出了比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字面含義更為廣泛的解釋,例舉了五種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是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是幫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户,或在不同銀行賬户之間頻繁劃轉的;三是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户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四是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户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五是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意見》規定,實施上述行為,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將以共同犯罪論處。

6、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將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意見》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

我們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網絡詐騙,堅持全面懲處關聯犯罪的原則。我國法律的規定,盜取信息致使的網絡詐騙,對於網絡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對於盜取信息的犯罪分子也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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