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網絡詐騙者取錢如何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如今網絡發展迅速,一些網絡、電信詐騙也時常發生,而且隨着作案次數的增加,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段和犯案方式也變得成熟,分工也變得很細,有專門提供個人信息,有專門出售銀行卡,也有專門替人洗錢、取錢的,那麼幫網絡詐騙者取錢該如何定罪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幫網絡詐騙者取錢如何定罪?

一、幫助取錢的判定

幫助詐騙犯取錢,屬於詐騙案中的從犯。

至於如何處罰,還要看涉案金額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由法官裁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事先有過商量的,當然不是對詐騙犯罪有明確的合意,是對到時候如何第一時間取錢,如何分成這類事項的商量。這類商量,雖然只對取錢具體業務進行了商量,沒有明確是詐騙犯罪所得,我們要從審查商量的內容來證實取錢者主觀上的認識到了一種什麼程度,比如由取錢者提供了來源不明的銀行卡,取錢者對錢進行再次分流到其他卡,被要求最快的速度第一時間取款,取款後的交付情況,事後高報酬約定等等,這類事項會在詐騙犯罪實施之前,詐騙分子和取錢者會作出技術性的商量約定,這些細節足以推定出取錢者對將來錢款來源的犯罪所得屬性有概括的認識,在此種情況下仍然積極提供幫助,即便不明確是詐騙犯罪實施所得,雙方對犯罪活動的配合達成了一種默契。完全可以認定共同的詐騙犯罪。

(2)詐騙分子在詐騙得逞錢已經打入他所控制的銀行卡內,再聯繫取錢者要求幫忙取錢的,就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因為當資金被騙入犯罪分子卡內之後,我們認為詐騙犯罪已經既遂,錢取不取出來,關係不大。所以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推定取錢者是否高度知道錢是來路不正的,如果能推定,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如果不能推定,則不能認定犯罪。

二、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知道內情故意參與詐騙,且詐騙金額過大,則定位犯罪;如果毫不知情,則另外判定。我們應及時瞭解相關規定,防止掉入陷阱,幫別人犯罪,同時也不要做違法的事,一旦違法,必收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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