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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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判刑標準是什麼

網絡詐騙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網絡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

2016年12月,全國統一量刑數額標準 ,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網絡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二、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高科技的進步,詐騙手段也越來越多了。詐騙案的判刑是根據詐騙的金額進行決定的,詐騙的金額越多,判刑越高。詐騙犯罪人即便是判有期徒刑,那麼也是需要進行賠償詐騙的金額和罰款的。大家也要提高防騙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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