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網絡詐騙後果嚴重的處罰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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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不會遭受到損失。可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總有一些犯罪分子會挑戰我國法律的底線,例如説,利用網絡進行詐騙,在網上進行詐騙,達到一定的標準以後,是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的。那麼構成網絡詐騙後果嚴重的處罰制度是什麼呢?小編將為大家做出介紹。

構成網絡詐騙後果嚴重的處罰制度是什麼

一、構成網絡詐騙後果嚴重的處罰制度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網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可以看出,如果行為人構成了網絡詐騙,且後果較為嚴重的話,最為嚴重的情況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網絡詐騙一般來説,立案標準在3000元,廣大公民一定要知道,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懲罰並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大家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並且在日常生活中要謹防各種網絡詐騙,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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