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個人所得税為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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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的個人所得税為啥退税?

規定的個人所得税為啥退税?

1、2020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低於6萬元,但是平時卻繳了個税。

2、2020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但是卻沒有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所以,在年度彙算時申報會產生退税。

3、沒有工資薪金所得,單一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平時預繳個税偏高,可以在年度彙算時,減除費用6萬元、申報個税抵扣等,也會有退税的情況。

4、沒有任何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彙算清繳辦理各項税前扣除。

5、2019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税率的。

6、預繳税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税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二、什麼情況需要補税

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税金額在400元以上的。

需要補税的常見案例:

在2個單位以上任職並且領取工資,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月)

除工資薪金外,納税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率。

三、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税費包括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等等,之所以繳税是因為有收入,並且為了防止社會中收入過高的人羣導致貧富差距懸殊過大,所以有了繳納税費的規定,同時税收也可以支持國家的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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