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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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規定是什麼?

企業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規定是什麼?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規定:“年度彙算的退税、補税

1、納税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税,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税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税款退庫。納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税務機關將通知納税人更正,納税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税。

2、為方便納税人獲取退税,納税人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税的,税務機關在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軟件)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納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税。

3、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二、關於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預繳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第十三條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繳納税款。

在我們國家個人所得税再進行繳納的時候,如果存在着重複徵税的情況,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退税,並且我們國家關於企業個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也是就明確的規定的,可以依據政策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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