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退税時間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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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税退税時間限制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退税時間限制是什麼?

根據税務機關的規定,個人所得税退税在3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完成個人所得税的彙算清繳。特別是需要補交個人所得税的,在6月30日之前要補交相應税款,不然就有可能會面臨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三種情形的個人可以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1、納税人需要補税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税人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税人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税的。

納税人需要補税(符合規定的免予彙算情形除外),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可能面臨税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税信用檔案。需要補税的需要在6月30日前補繳税款。

二、個人所得税的徵税對象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税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税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3、非居民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税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税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退税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必須在符合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超出了該時間的,是不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相關退税程序的, 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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