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個人所得税退税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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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軍人個人所得税退税依據是什麼?

殘疾軍人個人所得税退税依據是什麼

殘疾軍人個人所得税退税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税,具體規定如下:

1、沒有確定減免的具體比例,所以在我國個省市自治區對於殘疾人、殘疾軍人減免比例是有所不同的,絕大部分省市減免比例是50%。

2、殘疾軍人中的九級、十級屬於輕微傷殘疾,在國家統計範疇內,並不作為殘疾人統計的,所以就不能得到減免個調税。

3、對於殘疾軍人、殘疾人的個人所得税法實行的是先徵後退制。即由單位或者自己先行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在年底期間依據殘疾軍人、殘疾人自己持有的證件,提交相關税務部門申請減免、退税。

4、殘疾軍人在民政部門領取的撫卹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税法的徵收範圍。

二、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軍人優待撫卹條例》

第二十七條 殘疾軍人的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卹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卹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卹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卹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雖然説殘疾軍人在個人所得税的徵收問題上有優惠政策,但具體能退多少錢就不確定了,因為每一位殘疾軍人的工資待遇不一樣,各省份對殘疾軍人規定的退税標準並不都是50%,而且對殘疾軍人來講,也是先交了個税,隨後才能辦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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