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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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逃税罪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根據逃税的情節程度來確定,我國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分為四級,分別是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可能會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地域管轄也稱為地區管轄,屬於審判管轄的一種,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區管轄的原則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我國將法院分為了四級,而這就是按照級別進行劃分的,其中包括了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只有一個,而高級人民法院在各省級單位也只有一個,但是就全國範圍而言,有多少個省一級單位,其實就會對應有多少個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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