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偷税漏税哪個機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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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偷税漏税哪個機關管?

犯罪分子偷税漏税哪個機關管?

1、應當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税地税管轄範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税款屬於哪個税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範圍是: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税務違法行為

2、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儘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税務違法事實證據。

二、司法解釋

偷税罪是納税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額的10%以上且偷税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為偷税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税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也就是説,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非納税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偷税罪的共犯。

偷税漏税行為是嚴重違反我國税務法律的,對於相關行為的認定,一般可以由税務機關來進行處理,涉及到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理上,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處理,另外,對當事人的量刑應當根據偷税漏税的涉案金額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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