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人員未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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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部門根據新的《税收徵管法》及其細則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對税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申誡罰、財產罰和能力罰。現分述如下:

税務人員未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

1、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税人,由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責令繳納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

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税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税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將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税法規定的納税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2、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税收徵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税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税收徵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税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税收徵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註釋,使税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我國的税收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税法規定的納税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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