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逃税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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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逃税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逃税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逃避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罪追訴: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罪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刑法逃税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繳納税款。隱瞞、欺騙是行為人逃避繳納税款的手段,而逃避繳納税款是本罪目的行為。所謂“虛假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税申請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材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等。行為人有的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而不申報是指行為人不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税務機關申報生產經營情況和計税金額、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的活動。

第二,逃避繳納税款數額達到法定標準。對於納税人來説,構成逃税罪必須達到的法定標準是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對於扣繳義務人來説,構成逃税罪必須達到的法定標準是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而無相應的比例要求。對於多次犯有逃税行為和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額累計計算。

逃税罪再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我國刑法雖然未對本罪規定特定目的,但是從其行為表現和犯罪性質來看,行為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都是為了逃避應繳納税款數,即其主觀上具有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因過失而造成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税款的,不成立本罪,例如由於疏忽或者不懂税收法規,沒有按時申報納税,漏繳了應繳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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