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企業偷税漏税處罰標準2021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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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税漏税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我國的企業偷税漏税處罰標準2021是什麼?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税行為,但每次偷税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偷税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税種税款的總額。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其他納税人,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年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種偷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税罪。各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税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兩年內因偷税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税罪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我國的企業偷税漏税的行為顯然是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構成了法律上規定的逃税罪,但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的情節是不同的,最終的判決也是不一樣的,司法機關需要在調查取證後根據實際來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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