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

來源:法律科普站 3.9K

為了更好地處罰刑事犯罪,填補以往法律規定的漏洞,指導司法實踐中的司法活動。因此,我國的立法機關在不斷的對刑法體系進行修改,《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税罪改為逃税罪,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請閲讀下文。

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內容

修正案(七)雖然將偷税罪修改為逃税罪,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

此次修訂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修改了罪名。將原規定的偷税行為改為逃税行為。即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

二是修改了犯罪手段。將原規定的犯罪手段由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即將原來列舉的5種具體手段,概括為欺騙、隱瞞手段。

三是修改了犯罪情節。將原規定從違法金額佔應納税額比例和偷税數額兩個方面確定犯罪情節,改為僅從違法金額佔應納税額比例確定犯罪情節。

四是修改了刑罰。將原來刑罰種類中罰金由固定數額改為不固定數額。

五是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規定行為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偷税罪修改內容的新舊對比

吸收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税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税收收入,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税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税義務,修正案(七)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税款”。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修正案把逃税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税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税人逃避納税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3、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税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税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4、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

總之,理解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意義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的法律分析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本站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