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5.24K

税收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等內容,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對於這些行為,刑法必須加以規範。而一旦構成偷税罪,自然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那此時偷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偷税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偷税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4、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5、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二、偷税罪如何認定

(一)偷税數額的計算

對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税行為,但每次偷税數額均未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二)本罪與漏税行為的區別

偷税與漏税的不同表現在:

1、從主觀方面看,偷税是故意實施,漏税是過失所為。

2、從客觀方面看,漏税是行為人不熟悉税收法則和財務制度致使進行了錯誤的納税申報等等。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為偷税行為。如當漏税行為被發現後,漏税者不予更正,採取隱瞞欺騙手段不想税務機關申報所漏繳的税款等,此時偷税的故意就產生了。

(三)本罪與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應税事實後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即税收;後者是已經確定的應納税款額,但因種種原因繳納應繳税款,即欠税。

2、發生的時空條件不同。本罪發生在税務機關並不掌握其實際應付税款時;後罪發生在税務機關確定其未繳納税款即欠税後。

3、行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手段是祕密行動致使帳上減少或者免除其税收義務,反映不出來其應繳税額;後罪則是隱匿或者轉移財產,使其所欠税款無法得到繳納。

現實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經過專業的認定構成偷税罪的,就會對其作出刑事處罰,關於偷税罪的量刑標準內容,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