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户偷税漏税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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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户偷税漏税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個體户偷税漏税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税與逃税的區別

偷税是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逃税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税人必須有欠繳税款的事實,即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税款。同時,納税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款的後果。

這種行為與偷税不同。偷税是納税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税款的數額;逃税是納税人承認應納税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税款的能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體户進行偷税漏税只要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標準必定就會承擔刑法的責作地,而對於處罰的標準也會按犯罪的數額來進行判定,但如果及時的還上欠下的税費並且積極的承擔所有的責任,那麼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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