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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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因為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肯定需要繳納一定的税費,但是有時税務機關對於税費收取會存在一定的偏差,從而導致這類事情的發生引起羣眾的不滿,因而就會向税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那麼税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有哪些呢?

税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有哪些

税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8號)

二、納税人應提供《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1份;納税人書面申請,2份

三、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人蔘加複議活動,必須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2.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四、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五、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六、流程與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2.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對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税發生爭議,是否按規定繳清税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7.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符合税務行政複議受理條件決定受理的或者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未按前款規定期限審查並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的,應將《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或納税人書面申請等資料轉下一個環節。

對於有關人員來説,當自己遭遇税務機關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學會運用有關的規定為自己的合法利益謀求機會,另一方面,税務機關對於行政複議的提起也會進行相應的整改措施,從而減少不必要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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