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行政複議申請資料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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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補正的時間和形式。

補正行政複議申請資料有哪些規定?

補正的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構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否則可推定自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的目的,是要確定材料不全或內容不清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否應當受理,只有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前,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才有意義。因此,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補正的形式。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通知。補正通知在形式上應當是書面的,在內容上應當包括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一般來説,補正的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應當由申請人提供的內容,行政複議機構不能濫用補正權力,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行政複議無關的材料,或者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也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

同時,行政複議機構在發出補正通知時,應當明確補正的合理期限。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這也是從便民原則出發,考慮到老百姓法律知識普遍較欠缺,有些人對行政複議程序還不大瞭解。因此,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儘可能詳細、全面地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補正通知由行政複議機構發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複議機關,因為行政複議申請的補正是行政複議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項,由行政複議機構直接判斷併發出補正通知,可以縮短內部審批的時間,對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及時處理,提高行政複議的效率。

所以對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滿意,當事人他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如果這個行政複議的過程中,需要對申請資料進行補正,那麼必須要由行政機關在五天之內做出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的書面通知,然後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後,就需要趕緊進行資料的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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