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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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醫療糾紛的構成部分。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表現在加害人不同、損害後果不同、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不同,醫療損害包括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害人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二)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三)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醫療損害的外延明顯大於醫療事故,是“屬”概念,二者構成“真包含關係”。

二、醫療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所謂醫療過錯,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診療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醫療行為,致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後果。醫療過錯的表現多種多樣,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表現有:

(一)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由於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使患者喪失了選擇權,發生損害後果;或雖不必然與患者後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但有可能延誤治療、增加患者的醫療費用或使後果提前出現,醫療機構都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務人員未盡注意義務

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普通醫務人員一般應具有下列注意義務:

1、有義務具備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並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通常所具有的學識和技術;

2、有義務使用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並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術;

3、有義務在實施技術或應用學識時使用合理技術和最佳判斷。

(三)偽造、塗改病歷資料或病歷材料不全等

法律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材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材料。

在醫療流程中,醫療機構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從業者基本道德規範的規定和倡導,儘量減少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損害事件的發生,規避可能遇到的風險,維護患者基本權益,尊重患者知情權,盡到該盡的義務,規範診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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