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起訴人可以是母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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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起訴人可以是母親嗎?

醫療事故糾紛起訴人可以是母親嗎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母親作為病人家屬,可以就醫療事故糾紛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哪些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以下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鑑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九條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 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第十一條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是病人、病人家屬以及醫院都不想的事情,但是如果發生醫療事故,不管是病人、病人家屬還是醫院都應該對事故積極處理。患者及家屬可以先和醫院進行協調處理,對於仍然存在糾紛的,患者及家屬均可以就醫療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訴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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