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罰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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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矛盾產生的原因不只是發生醫療事故,在實踐中還會出現一些非法行醫行為的出現,這類行醫的人很容易對醫療行業造成重大的影響,損害醫療行業的形象,所以,法律對非法行醫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醫罰款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非法行醫罰款規定

一、非法行醫罰款規定

1、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衞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衞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非法行醫的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非法行醫的行為的出現對醫療行業具有嚴重的破壞作用,非法行醫的行為人沒有從醫資格證,所以在行醫時很容易發生意外,且產生醫患糾紛,導致人們對醫療行業的不信任。所以,遇到這樣的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找專業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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