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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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法律責任有哪些
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而非法行醫系違法我國《刑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及行政法規,應當推定其存在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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