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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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患者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精神病患者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1、需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除外。

2、經法院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的,如其本身有財產,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3、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順序確定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如沒有上述人員,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7、關於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相關依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法定程序確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但如果其實施的是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則由法院作出是否對其強制醫療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將其送交強制醫療,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方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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