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患者主要診斷人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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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患者主要診斷人負什麼責任?

死亡患者主要診斷人負什麼責任?

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賠償的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以及如果涉嫌到刑事犯罪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是屬於一級醫療事故,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從而導致了患者死亡,那麼首先醫療機構需要對患者進行相關的民事補償,其次有關機構也會責令醫院進行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並且需要繳納罰款或者是吊銷相關人員的執業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醫療事故罪。

我國的醫療事故案件的責任劃分中,如果是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之後,認定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患者死亡的,此時該醫務人員以及醫療機構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具體承擔哪一種責任,此時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相應的責任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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