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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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免責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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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中醫療機構免責的三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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