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免責條款規定和情況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醫療糾紛免責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免責條款規定和情況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免責情況

一、關於不可抗力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29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同樣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因此,如果在診療活動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責任。但在實踐中出現停電致使手術無法進行從而導致患者損害,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認真研究。在具備一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時,應該配有備用電源,停電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二、關於醫療意外

《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這就是關於醫療意外的規定。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後果。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意外許多是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正如本節所舉的第一個案例中的情形。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徵: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醫療過失,通常是由於患者病情特殊或者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具備這兩個特徵造成的醫療損害後果,構成醫療意外。

我們認為,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從理論上説,醫療意外應該屬於《侵權責任法》第60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一種具體情形。理由是,既然是醫療意外,説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也就是説,醫療意外是與過錯相聯繫的概念,醫療意外的評價是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的,即醫療意外實際上是包含在“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這一免責事由之內的。因此,在發生醫療意外時,由於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當然就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關於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無法人工生產,只能從人體身上採集。雖然,在採血之前要對獻血員進行體檢,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窗口期問題,即有5%左右的獻血員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血液提供機構(主要是血站)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在《侵權責任法》第59條的制定過程中就表現出來了。

首先是關於血站在採供血過程中無過錯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血站依法是否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有不同意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血站對民事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41條的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對血站責任問題的不同意見就主要反映在對於血液是否屬於“產品”的爭議上,大體有三種意見:

1、認為血液不是產品,輸血是醫療搶救和治療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於普通的商品買賣,對血液不應當作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將從供血者身體抽取的血液,進行分裝、貯存、保管、運輸以及加入抗凝劑等,這些工序尚不構成加工和製作。血液的本質特徵不是生產勞動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產、製造血液。“製造”血液是人類的一種身體機能,血液是從獻血者身上採集而來。輸血不同於普通的商品銷售,而類似於人體組織的移植,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患者治療的需要。獻血法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血站是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牀,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公民臨牀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根據這些規定,結合《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輸血用的血液不屬於“產品”,血站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2、認為血液是產品,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應適用《產品質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輸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與成分血) 與人體內的血液不同, 它經過了加工、製作,儘管過程相對要簡單一些,但如果不經過器械採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工藝流程, 人體內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動成為輸血用血液。而且,輸血用血液是血站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銷售給醫院, 患者又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向醫院支付相關費用後才使用的。

3、認為應當將血液視為“產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擔與血液製品生產者相同的責任。相對於輸血用血液,普遍認為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製品,如凍乾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屬於產品。血液與血液製品的來源相同, 都是獻血者體內自然流動的血液( 或血漿) , 只是輸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較為簡單的工藝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製品由企業以較為複雜的工藝流程加工製作。如果對“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輸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規則處理,對血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對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對於血液是否為產品不宜機械考慮,即使血液不是產品,亦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由血液提供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其實醫療糾紛就是指發生在醫生和患者之間的,因為患者對於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而與醫院方發生的爭執。目前,因為我國法規效應的滯後性還有公民們的道德水準的差異,醫生和患者的關係幹是處於不協調甚或緊張的現象在醫院普遍存在,但是在以上這些情況下是可以根據醫療糾紛免責條款免責的,即使患者再怎麼投訴也是無濟於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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