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理與索賠 - 寫給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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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與索賠:寫給患方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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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患方的維權途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二是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由於患者方普遍對衞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今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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