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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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北京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哪些呢

我國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衞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衞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衞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衞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衞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優點:通過衞生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

1、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衞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

2、節約費用。衞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甚至不產生費用;

3、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4、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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