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怎麼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
醫療事故: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責任者必須具有相應行醫資格、職稱和職務醫務人員。
(2)必須存在醫療過失。
(3)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的過程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醫療差錯: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後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後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一般差錯是指未給病人造成任何後果的差錯。
在一般醫療差錯中指在診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的過失,發生了一般性的錯誤,但責任者能實事求是地及時報告和處理,對患者未造成危害,無任何不良後果。
2.嚴重差錯是指醫療過失已給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後果的差錯。後果可表現為各種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擴大經濟支出、產生輕度併發症或後遺症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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