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是否能有時間限制 - 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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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是否能有時間限制,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醫療過程中,因醫院治療不當等原因導致患者遭受意外傷害或意外死亡而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的當事人,由於對醫療過錯鑑定時間的忽視而錯過最佳鑑定期,致使申訴的失敗,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針對醫療過錯鑑定是否能有時間限制,法律依據是什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以下相關法律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一、醫療過錯鑑定是否能有時間限制,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知,醫療過錯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

其中《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包括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時限、進行屍檢的醫療過錯鑑定時限以及再次請求過錯鑑定時限。

1、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的時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第三十九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進行屍檢時的過錯鑑定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再次申請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

二、注意事項

在醫療過錯鑑定中,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是什麼的相關資料,根據上文條例知,醫療過錯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無論時間限制長短,小編建議大家儘可能及早進行過錯鑑定,因為時間越早,鑑定證據越齊全,勝訴的概率越大。若您仍有不解之處,可以諮詢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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