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賠償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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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賠償有哪些內容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是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等,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這樣的人身損害的情形。

根據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除了本案患者的人身損害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外,下列情形也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1、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2、雙前臂缺失;

23、雙下肢癱;

2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5、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7、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丁等醫療事故賠償金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60%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

必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了,此時經過鑑定確認屬於二級丁等之後,那麼具體的賠償係數為50%。但由於實際的情況不同,也就會導致最後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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