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賠償有哪些內容
一、哪些情形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是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等,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這樣的人身損害的情形。
根據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除了本案患者的人身損害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外,下列情形也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1、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2、雙前臂缺失;
23、雙下肢癱;
2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5、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7、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丁等醫療事故賠償金額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60%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
必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了,此時經過鑑定確認屬於二級丁等之後,那麼具體的賠償係數為50%。但由於實際的情況不同,也就會導致最後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