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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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二、什麼是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

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二級醫療事故發生被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大類,不管是哪一類的二級醫療事故,患者通常都已經致殘,故若是事故患者是中年人,那麼醫院除了需要支付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的費用之外,還需要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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