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醫療糾紛律師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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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醫療糾紛律師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近年由於很多問題,導致醫療糾紛頻發,醫患問題越來越嚴重了,由於醫患問題發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了,如果出現醫療糾紛,在醫院和患者協調未果的情況下,這時候律師就會介入來解決問題,那麼長沙醫療糾紛律師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簡單的瞭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吧。

一、長沙醫療糾紛律師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1、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近年來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醫療事故的發生率呈明顯上升趨勢.

2、分析近年來發生的各類型醫療糾紛及事故,幾乎都能從責任方面找到教訓.如工作不認真,制度不落實,説話隨便、不講技巧等.因此,我覺得要做好防範醫療糾紛工作,就必須強化各級各類人員的責任意識.

3、誰也不願意看到醫療糾紛的發生,因為醫患雙方的意願都是一致的.作為醫生,跟患者患兒一定要加強溝通,相互理解和信任.醫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患者首先要信任並遵守醫生的囑託,主動配合醫生的治療和檢查,同時瞭解一些疾病常識.而“醫者父母心”,醫生也要以一種和善、耐心的態度對待焦急的患者,建議作相關檢查和治療時,要向家屬交待清楚.這樣才能從主觀上防止糾紛的發生,從而保證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讓患者得到及時治療,儘快康復.

二、醫療糾紛誤區

1、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2、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3、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三、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長沙醫療糾紛律師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應該有了一個基本初步的瞭解了吧。醫療問題一定要弄清楚責任方是在哪一方,然後進行進一步的調節,讓患者和醫院雙方的傷害減小到最小,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兩者的利益,以此解決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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