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及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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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緩解緊張的醫患關係,為醫療損害糾紛提供法律依據,我國出台了許多有關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法規,那麼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及風險防範分別是什麼呢?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解答這方面的問題,請閲讀下面這篇文章進行了解。

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及風險防範


一、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

1、對“診療活動中”的理解

(1)“診療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發生於“醫療機構中”,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可予相應控制及施加影響的範圍內均可視為在“診療活動中”。

(2)對“醫療損害”的理解:一般醫療損害(排除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六十二、六十三條)。一般醫療損害係指因診療行為所致不必要之損害。該損害排除:因診療行為所致必然或難以避免之損害;患者疾病自然轉歸所致之損害。該損害須以身體損害為基礎,兼之相關精神損害和財產利益損失,比如不可在無身體損害的情形下僅以治療無效等主張相關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3)特殊醫療損害。醫療產品及輸血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該損害係指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此三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或輸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損害,非診療行為所致之損害。從通常意義理解,該損害同樣須以身體損害為基礎,兼之相關精神損害和財產利益損失。醫療過程中產生之其他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隱私權受到損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權受到損害的情形予以處理。不必要的檢查導致財產利益的損失,按照侵犯財產權益的情形予以處理。此類損害無須身體損害之基礎,僅需證明存在人格權益或財產權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2、涉及主體及管轄的有關問題

(1)、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的情形

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以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各醫療機構分屬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的,患者可擇一人民法院起訴。

患者僅起訴部分醫療機構的,經相關法律釋明,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訴醫療機構的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一般係指:如不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無法查明相關案件事實;有醫療鑑定意見或根據眾所周知的醫學常識認為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後果無法拆分。

(2)、不僅限於醫療損害的情形

患者因遭受其他侵權行為就診,以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過錯,並使其遭受損害為由請求賠償的,如其他侵權行為與診療行為所致損害後果難以區分,人民法院可經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侵權人為共同被告。

(3)、特殊醫療損害的情形

因醫療產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患方只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或者醫療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請,追加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追加當事人。2.因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同時起訴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患方只起訴血液提供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請,追加醫療機構或者血液提供機構為案件的當事人,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追加當事人。

(4)、不僅限於一般醫療損害的情形

患者認為醫療產品存在缺陷,同時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患者認為輸入不合格血液,同時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同時起訴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患者認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其損害,同時認為醫療機構存在侵犯其隱私權等人格權益或存在因不必要的檢查侵犯其財產權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一併審查

二、醫療損害糾紛的風險防範

醫療損害糾紛的風險防範主要辦法之一是購買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和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在這兩個保險中,保險公司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承擔賠償責任。降低風險。

小編在上文已經詳細的為您介紹了關於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和風險防範的知識,對於法律適用分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相信您對於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和風險防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以便您獲得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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