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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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社會原因:

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目前,醫患糾紛類案件的數量正呈上升趨勢,但是,醫療賠償的立法卻相對滯後,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賠償範圍、賠償標準及醫療鑑定等問題存在着很大的爭議,醫療單位、病員都適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據,讓我們在實際處理此類糾紛時難尋合適的法律依據及賠償標準。

2、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醫療衞生事業始終存在於社會大環境之中,衞生制度的變革,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發展,時時刻刻影響着這項事業的發展。隨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衞生系統的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等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醫療衞生服務體系、醫療衞生機構管理體制和內部運行機制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具體體現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醫療保障制度上的不健全。

3、社會輿論的誤解或偏見,也造成了醫患糾紛不斷升級。輿論導向失之偏頗,推波助瀾 醫療界與其他行業一樣,均存在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不足。少數人員有收受紅包、回扣等違紀現象,但那絕不是主流。新聞記者未必熟悉醫學專業知識,使得部分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帶有一定片面性,誤導了羣眾,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醫患矛盾。

醫院方面的原因:

1、院方的制度管理落後。未能形成醫療過失行為的即時逐級彙報制度,使矛盾不能解決在初始階段,有時在患者方起訴後醫院才會知道,從而對醫患糾紛的解決增加難度。

2、醫務人員醫德滑坡,醫風不正。 “治病救人”是醫生應盡的職責,但少數醫務人員私自收受紅包或診金,醫療的出發點不端正,為醫患矛盾埋下隱患。也有不少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或對患者檢查不全面,或受經濟利益驅動開大處方,拿藥品回扣,甚至讓患者作不必要的檢查,這些不正常的行為使患者對醫生產生不信任感。

3、醫務人員服務意識淡薄。有的醫務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忽視了一些常規的處理細節,讓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屬覺得醫務人員不可靠;有的甚至態度惡劣,這些都可能產生醫患糾紛。

4、醫患溝通欠缺。醫患雙方在對醫學的理解和相關知識的擁有上優劣勢明顯存在差異。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才需要醫患之間的溝通。個別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端正,缺乏對患者的同情心,在工作中解答患者問題,不耐煩,簡單生硬,缺乏與患者溝通的技巧,導致醫療糾紛發生。

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方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醫療的結果期望值過高。大多數患者及患者家屬缺乏醫學專業知識或常規知識,而每一個治療過程都可能存在風險,特別是手術治療,患者及患者家屬對醫生的概括表態堅信不移。一旦出現了非正常的結果,即使不是操作失誤,患方也會認為是醫務人員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出於感情因素或者經濟考慮,將矛盾激化,形成糾紛甚至進行法律訴訟。

2、患者與醫務人員缺乏溝通或溝通不暢。患者由於與醫務人員溝通方面出現問題,未能及時反映可能的不適,從而錯過了診療的最佳時機,為此鬧下糾紛的也不少見。當然這個責任應該是雙方的,但患者卻不這樣認為。

3、少數患者及患者家屬素質低下。患者方由於素質偏低,會做出不理智的舉動,“醫鬧”甚至要挾醫院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患者法律意識逐步增強,法律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於是,不少患者經常行使這種權利。有的行使得正確,由於我們醫務人員的原因導致矛盾的產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確地行使知情權,對於醫療人員的合理拒絕非常不滿,導致矛盾的產生。

二、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

1、國家完善相關立法。由於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案件將會逐年增長,國家完善立法,統一賠償標準勢在必行。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賠償項目與標準上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過錯行為獲得的賠償還不如輕的過錯行為,這種不均衡就導致了實踐中適用依據的分歧。

2、地方政府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就像建立交通事故速調中心一樣,地方政府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可以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和醫療過失防範工作,從而可以專業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負累,也讓受害方儘早從陰霾中走出。這個平台可以設在地方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下,醫患雙方坐下來談賠償或補償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途徑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3、醫院建立健全醫療過失行為的內部報告制度,積極組織自查自糾專項整治活動,讓可能醫療過失行為的後果不致於過度放大。這就需要我們的院方樹立預防為主的觀念,制定有效的預防性措施。醫院管理者應順應形勢的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識。提高自身素質,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最終樹立起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同時,要加強告知義務的履行,降低可能的醫療風險。當然,如果發生了此類風險事件,也應當熱情接待,妥善處理。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患者處於整個事件的中心,患者對投訴事件的處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醫院態度的影響。如在糾紛的早期就以高壓態度對待,往往會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訴訟。因為客觀上患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醫務人員應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態與投訴者對話,多考慮如何去緩解、疏導投訴者的過激情緒,多傾聽而不急於為自己辯解,控制事件的發展,化干戈為玉帛。

4、患者方應當尋求正當合法途徑解決此類糾紛,避免將惡性影響擴大。患方在爭議中應當以合法為基礎,合情合理地提出賠償要求,而不應採取違法行為,比如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佔據辦公、診療場所,影響正常工作、診療活動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交通、干擾診療環境;搶奪屍體或拒不將屍體移放太平間等等。這些不理智的行為,干擾和破壞醫療公共秩序,是對其他病人醫療權利的侵權,也是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法職業的侵權。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先封存病歷,與院方協商解決,或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談判,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所總結的有關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的相關內容,醫患糾紛作為醫生和患者之間的一種矛盾,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因此,在我國法律與政策的規制下,法院與醫務人員應當以積極的態度防範醫患糾紛,要強化醫德醫風教育,規範各項操作規程,儘量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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