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1.訴訟。

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的權威裁判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佔據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訴訟的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化不可避免地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由於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鑑定結論的效力有較大影響,致使重複鑑定,費時費錢;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敵視,嚴重破壞醫患關係。

2.行政裁決。

即是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前,由於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採用的行政裁決。

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

其一,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衞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

其二,節約費用。衞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

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3.和解。

即是協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建立在一個重要的基礎之上,就是糾紛主體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也正是由於現實中國這一基礎未能很好形成,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私權觀念、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等觀念的匱乏,導致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理解不清,患方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結果是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説就是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

由於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目前我國鮮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屬於不可仲裁的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責任,應該屬於其受案範圍。並且仲裁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即可。

二、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三、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怎麼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患方複印、複製病歷的權利和醫療機構應予配合的義務。複製病歷最常用的方式是複印,患方可以要求醫院在複印件上加蓋證明印記。及時複印病歷能夠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診療護理記錄,避免這些證據被篡改和對此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疑慮。當發現原始病歷被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等突出問題時,可以依據已加蓋證明印記的複印的病歷資料尋求衞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幫助並追究醫方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的規定,患方還要注意對一些重要的主觀病歷資料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主觀病歷資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複印、複製病歷資料時患方應避免搶奪病歷資料,否則,可能會招致負破壞證據的法律責任。如果醫方拒不配合患方複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患方應及時尋求衞生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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