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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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這兩種責任如何劃分呢?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糾紛鑑定呢?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相關知識。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

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一、醫療糾紛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們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使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於使鑑定程序與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脱節的,使衞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知道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通過法律、鑑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為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鑑定的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説,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的提出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醫院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敍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的要求和申請的往往不會直接啟動鑑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轉到醫學會所在的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如果是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同意的,可以直接啟動鑑定程序。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受理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鑑定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且應當書面通知醫院並説明理由。衞生行政部門受理並且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醫院。也就是説是否受理先有衞生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後轉交醫學會。上面我們談到是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情況,法規中規定這樣的時間,就是為了方便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審查相關的鑑定材料,防止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醫療事故機構的法律目的。通常補齊相關材料,説明相關情況的,鑑定機構會依法受理申請的。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在醫療機構遇到醫療糾紛後,如何醫療機構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鑑定的,將錯過鑑定的時效規定。如果在鑑定的過程中不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提交材料、提出申請的,將不符合鑑定的申請要求,患者及其家屬應該明確拒絕參加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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