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最高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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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患糾紛最高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患糾紛最高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患糾紛最高賠償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按照醫療事故的後果進行據實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採用限額賠償制。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

二、醫療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範圍: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及其他醫療侵權糾紛。其中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以外的其他方面而產生的爭議,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或者差錯,並因此造成患者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損害事實,從而引發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訟民事權益爭議,是屬於醫療侵權糾紛的範疇。

醫患糾紛的賠償標準顯然應當按照對傷員造成的傷害來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相關賠償標準時,還需要進行合法的司法鑑定,以對相關賠償標準的進行準確的認定,雙方都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賠償標準的制訂,具體的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的到司法鑑定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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