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繁的發生在我們身邊,有些醫療糾紛演變成了醫鬧,對醫務人員和患者造成了不少的傷害。為了解決醫療糾紛,我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條文。那麼,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文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一、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法律條文

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4、最後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處理醫療糾紛有哪些方法?

1、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

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衞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衞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衞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衞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可以看到,涉及到醫療的糾紛的法條有很多。醫療糾紛涉及到不僅是病人,更多的是患者的家屬,如果處理不好,患者一方情緒激動,後面就很難處理了,因此,大家要非常重視醫療糾紛的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