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事故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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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醫療事故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醫療事故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醫療事故的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二、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對於醫療事故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所需要支付的醫療賠償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起訴醫療部門來進行處理的, 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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