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糾紛公正審判存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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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醫療事故糾紛公正審判存疑怎麼辦?

對醫療事故糾紛公正審判存疑怎麼辦?

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若是懷疑法院並沒有遵守公正審判的原則,那麼可以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提出上訴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請求會被受理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

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法院一般怎麼處理上訴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院不管是審理醫療事故,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都需要遵守公平等的審判原則,不得偏袒事故的任意一方當事人,否則將有可能會導致審判的結果無效。案件當事人在發現審判司法職員的行為違法時可以採取上訴、投訴等的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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