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人有哪些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作為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處理事故的時候其實也是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刑事方面的責任,當然前提是造成的醫療事故實際被認定構成犯罪才行。那究竟醫療事故責任人有哪些刑事責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醫療事故責任人有哪些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為:

(一)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蔌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該《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二)本罪所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1979 年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由於當時法無明文規定,因而醫療責任事故致殘、死亡的應當如何處理,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以下觀點:第一種觀點診斷,對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不應當另罪名,而應當適用刑法中現成的比較合適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對嚴重醫療事故的規定,這種犯罪行為符合刑法哪一條的規定;就應按哪一條確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於應適用哪個條文確定醫療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見:有的主張按刑法第187條定玩忽職守罪,有的主張刑法第133條定過失人罪,還有的主張按刑法第114條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對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應當比照現有的刑法條文確定一個量刑幅度,至於罪外,則不能適用現有的刑法條文,而應確立一個新的罪名。

在刑法修訂中,我國學者一致認為應在刑法中增設醫療責任事故罪,認為該罪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責任事故中,嚴重不負責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傷病患者組織器官嚴重損傷、喪失勞動力、殘廢、死亡等嚴重後果的行為。現在,修訂後的刑法採納了這一建議,設立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有利於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在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醫療事故責任人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這三種情形,醫療事故直接責任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在造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罪。之後,自然會根據《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來追究直接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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