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資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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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資料有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資料有什麼?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鑑定部門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三、鑑定人員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在發生了醫療事故後,也是會對當事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的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所以事故的當事人也是需要在發生了醫療事故後及時的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在進行鑑定時也是要通過專業合法的機構進行,同事申請鑑定的當事人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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