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可以否競選村委會成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緩刑期間可以否競選村委會成員
緩刑期間可以否競選村委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條件,即:“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行為準則: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對於村委會成員的任職資格,應根據上述法條進行綜合認定,既要符合“年滿十八週歲、村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等一般條件,更不能違背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職能要求和奉公守法的行為準則。顯然,一個人因違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對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問題沒有解決、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況下,即便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也無法帶領村民依法自治,不應具備村委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