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醫療事故成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怎麼判定醫療事故成立?

怎麼判定醫療事故成立?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四項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經過衞生行政機關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個人的執業資格並註冊的資質。比如:註冊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執業藥師等。沒有這些資質按非法行醫論處,發生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醫罪論處,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醫療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是無法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3、醫務人員必須有違反醫療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診斷護理規範、常規,即“違規”的行為。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這種後果是指死亡、殘疾、和明顯人身損害。這種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認定醫療事故是非常嚴肅的事,必須堅持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醫療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醫療損害發生並不都構成醫療事故,需要經過醫學會專業鑑定。判定醫療事故,要看是否發生在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醫護人員是否存在過失,是否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及醫護人員的行為和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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