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二者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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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二者有何區別?

醫療事故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二者有何區別

將醫療事故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的。兩者本質的區別: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為司法部門提供判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換名話説是給司法部門提供了給當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長時間牢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懲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懲嚴懲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嚴懲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離崗、失職、貽誤治療、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如當班醫生離崗,結果住院病人疾病突發,沒能即時搶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術室醫務人員到兒科去接當天手術的兩個小孩,由於只有一個推車,就把兩患不同疾病的患兒放在一個推車上,結果兩台手術醫生開刀後找不到病灶,才發現兩個患兒調換了。再如鄉村醫生在給女孩做闌尾炎手術時,把子宮切除了,造成女孩終生不能生育。

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是基於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高,診療經驗不足,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和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一些基本的醫學知識是從獲醫者必須掌握的,如上述的鄉村醫生不認識子宮怎敢不能認為是醫生經驗不足。有些疾病按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還不能完全認識它、征服它,假如醫生有過失,也只能認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某些非常罕見的疾病,讓從沒見過的醫生在非流行區域接診了,這可以説是醫生沒有這方面經驗。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現在有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導致患者去醫院就醫,因為醫務人員的診斷水平有限,使患者的病情沒有及時的得以救治而死亡,或者身體器官受損的狀況,所以我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加以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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