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事故調解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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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衞生行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對於醫療事故調解注意什麼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説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在各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於哪些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些醫療機構不能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四,發生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

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醫療事故辦法〉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屍體解剖。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第六,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

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後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

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

第七,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但做個醫療事故鑑定更好,可以在此基礎上依法依據商談賠償數額,此數額也會更為合理,對雙方皆是保障,防止日後因為賠償過低過高而扯皮。

醫療事故在進行調解的時候首先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範的,其次相應的賠償也必須要到位,根據醫療事故糾紛的標準來進行賠償,醫院本身也要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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