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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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衞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衞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4、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處理申請中要注意什麼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醫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是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相關醫務人員,患方提出申請的應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應為死者近親屬。

2、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時效為一年。

時效期的計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算起。

3、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註明理由。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衞生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市衞生局處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③衞生部或本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應以書面形式,並載明以下內容。

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患者一方的應包括患者和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申請人與患者的關係,申請時間。

申請人是醫療機構的應包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申請人是醫務人員的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具備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書。

②有關事實。申請人要在尊重事實、尊重科學的基礎上詳細、具體地寫明事件經過,特別是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診療過程。

③具體請求。對診療過程的質疑,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過錯方進行處理等

④理由。申請人要闡明具體請求的法律依據和醫學原理。

看病診療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給患者人身造成損害,嚴重的甚至還有可能直接導致患者的死亡,但在這樣的情況下並非一律都屬於醫療事故,實際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分析判斷。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就不得不考慮到上述幾方面的內容,綜合考慮之後,才能做出最終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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